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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租赁情况下房产税的缴纳方法

2011-8-15 17:30:26互联网 佚名 【字体:

在进行税收检查时,我们发现目前房屋租赁的方式有许多,但许多单位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与计税依据往往搞不清楚,多缴或少缴房产税的情况也不少见。现将几种特殊房产租赁方式下房产税的缴纳方法归纳如下:
一、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了,免租期的房产税是由产权人缴纳,房主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没有收入就不应该纳税,“免租期”条款写入房产租赁合同时,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就由房主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了。

二、转租房产不征房产税

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曾经规定: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但苏地税发[2006]135号早已将该规定废止,也就是说房产承租人再将房屋转租出去(也就是常说的二房东)收取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三、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该条规定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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