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将某A小区的一套三居室的产权
房屋挂牌出售。急于购房的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上门看房后感到满意,与王某夫
妇谈妥价格为68万,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李女士当即支付2万元定金,王某打
了收据,并约定五天后双方到中介处签合同。为谨慎起见,李女士特意聘请律师
调查了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在确信该房屋无权利瑕疵之后,李女士就如约前往中
介处签约。王某声称他的妻子有事不能前来,但出示了他妻子的身份证原件和私
人印章,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8万元,自签订
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第一笔房款,办过户手续时付第二笔房款,拿到产证付
第三笔房款,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付清全部尾款。合同还约定,王某夫妇应按约定
期限交付房产,逾期交房每天须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李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王某夫妇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4%的违约金。
由于王某夫妇在多家中介挂牌,有人愿意出73万买房,王某便想毁约,又不
想赔违约金,于是在李女士提出付款时便一拖再拖。在约定的第一笔付款期限届
满时,李女士携款到中介处联系王某领取。王某借口在外有事赶不回来,并表示
晚几天付款无妨。李女士觉得事情有点不妙,在律师的建议下让中介出具了前来
付款的证明。但李女士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王某先是借口说他妻子不愿卖房,
后又说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他妻子签字无效,最后竟反咬一口说李女士未按约付
款。几经交涉无果,转眼约定交房期限过去了半个月,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把
王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支
付从约定交房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赔偿其他经济损失2万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王某的妻子辩称,她作为房屋共有权利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
上签字,也未书面授权其丈夫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王某承认自己没征得妻子的同意就卖房,也未经过妻子的授权便代签合同,也主
张合同无效。另外王某声称合同订立后,从未收到李女士的首期购房款,即便合
同有效,那么违约的也是李女士,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合同。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李女士与王某夫妇签订的定金合同、房屋买
卖合同、王某夫妇签字的委托中介卖房协议书、中介出具的李女士第一笔付款期
限届满时前来付款的证明、李女士取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有
效,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等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王某的妻子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在共同接待
李女士上门看房时并未有异议,这表明王某夫妇对出售该房屋意思表示一致,王
某出售夫妻名下的二手房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合
同订立当日,王某向李女士出示了妻子的身份证原件,使用了妻子的私章签约,
基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足以使人相信出售房屋是王某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查明李女士对合同履行停滞没有过错。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王某夫妇向李女士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意见>>
当事人签订的是一份有效合同,王某代妻子签合同的行为构成代理。《合同
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王先生在
代妻子签字时没有取得妻子的书面授权,但事前王某夫妇书面授权中介挂牌出售
房屋,在李女士上门看房时王某的妻子也未表示异议,还参与议定房价,可见王
某夫妇在出售该房屋上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合同时,王某出示了妻子的身份证
原件,使用了妻子的私章签约。基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王某的行为足以使李
女士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李女士在订立合同时是善意并且没有过错,因此双方所
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此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购房上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后被无故“抛弃”或因
对方列举“合同无效”、“约定不明”等种种借口而被迫放弃了合同权利,有的
当事人因举证不充分无法维权,还有的当事人误入圈套甚至被反咬一口,所以在
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消除隐患,注重证据,以防不虞之
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