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郭君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为他中介市内一处住房,该公司收取1500元中
介服务押金后,为其中介了一处住房。在业务员的带领下,郭君看房后决定租用,当
即给付出租房的陆某1000元定金。第二天,他在业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未看房产
证,又给了陆9000元,特约定的房款交齐。该公司因此收取了其中介费I300元。谁知
在约定进住的第5天,该房产权人不同意出租,陆也找不到了,致使该房无法进住。为
此,郭君起诉到宣武区人民法院,把中介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中介费1300元、
赔偿给付陆的10000元和误工损失。
庭审时,郭君在法庭上说:“看房那天下午,该公司的业务员廉小姐起草了住
房协议,我和陆当着廉小姐的面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约好第二天交全款、看房产
证。第二天,廉小姐说有事来不了,我只能自己去谈”。中介公司经理答辩说,郭君
决定租用陆房屋,当时交了1000元,三方约定第二天晚上到该房把款交齐、看房产
证。但第二天下午自己找陆签订了借住协议,并交足了房款,事前没有通知公司,事
后仅给公司打了一个电话。10天以后,郭君告诉公司住不进去,公司又帮助协调.协
调好了,郭某又说住在这里没有安全感,要求公司退款。郭这是“甩中介”行为,故
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核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陆某和郭君签订的借住协议、该中介公司给郭
君开具的1500元中介押金收据和1300元中介费****、陆某给郭君打的10000元收条及
贴在该公司办公室墙上的《客户须知》,其中第4条规定:看房时未经公司业务员允许
不得与房主或屋业主互通联系方式,否则本公司视为“从中介”行为,有权不退还中
介费押金。第5条规定:如您看房满意,须在本公司业务员陪同下,与房主协商各项事
宜,并支付定金。第6条规定:经本公司业务员查验屋业主的各项证件编证、身份证、
户口簿)后,您方可以支付房款。
在法庭辩论中,该公司经理说,由于房屋比较多,房主来时不是随身带着产权
证。在协商后,三方一块去看房时,如果看房人想住这间房,再看产权证,在核实清
楚后,租住方再交全款。郭君的代理人则提出:这种程序是不科学的,应先核实房屋
的产权以后,才能介绍给客户。
判决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来签订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因被告为原告拉线搭桥失败未能进住使用,应当返还按成功中介定价的中介
费。基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原告也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在中介活动中,
原告违反中介公司有关规定,最后未能进住,应和签订借住协议、收取房款入分清是
非、追究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不足。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判决中介公司退还郭君中介费1300元;郭君给付中介公司劳务费200元;驳回双方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