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概:
由于开发商交房延迟,购房人与开发商协议退房。但在退房协议约定的退款期限
又过了三个月,购房人还是分文也没有拿到。
详情:
2002年7月购房人小张与开发商签约购买旺座商务中心一套房屋,总价317万余
元。签约后,小张一次性交付了房款。在合同第9条中,双方约定了交房日期是2003年
8月28日,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在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房价的5%支付违约金。然而,到了交房日期,楼盘仍没完工。交房日期7个月之
后,开发商才通知小张入住。但小张说,到达楼盘现场后,看到的是大堂还在施工,
小区环境还没有做好。失去信心的小张在逾期交房的第230天要求按协议规定退房。经
过多次约见与协商,今年5月17日,小张与开发商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
议》。记者看到,这份协议写明:鉴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有权依
据合同第9条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协议内容包括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房
款并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同时规定,开发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90天内退还款项,到
期未支付则开发
商承担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小张对记者说,直到现在,虽多次与开发
商交涉,开发商不予理会,该退的钱与违约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手。
记者随后与开发商联系,一位女经理承认与小张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
议》,并称会按协议进行退款,目前正在与小张协商过程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小张仍没有得到开发商的退款。
提示:
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认为,目前由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等原因导致
购房人退房的案例较多,购房人退房后,开发商迟迟不退还房款。购房人可以根据退
房还款协议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