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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买房须谨慎 不可因为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2011-8-15 7:27:43昆明日报 佚名 【字体:

【综述:团购买房须谨慎 不可因为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购房者交纳意向金、诚意金等而签订团购协议是否有效?向中介机构购买名额或交纳团购诚意金风险更大?与直接向开发商交纳有何区别?团购中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针对商品房团购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记者采访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的罗华和刘超两位律师,请他们就团购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做出释疑。

  罗华介绍,目前市场上商品房团购现象某些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许多单位包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学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本单位的职工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享有优惠,一般比市场价低,有些是与单位工会签订《团购协议》,有些是与单位职工签订《认购协议》,但是因为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出现了很多违约行为的发生,致使社会的城市信用原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也同样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不相一致。

  罗华提醒各位购房者交纳意向金、诚意金等而签订团购协议时应该小心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该《团购协议》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话,该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或者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普通的购房意向书或约定了其他的内容,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如果中途需要转让房产,那么不是对房屋的转让,而是对购房资格的转让。

  罗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关于物的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其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和行使,必需要该客观物体存在,且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协议》时,房屋尚未建成,也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建立在该物权客体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也不可能实现 ,因此购房者在中途进行转让的,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购买权资格的转让,购买权资格的转让,法律没有禁止,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如果选择退房退款,要看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违约条款则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并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除退款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因此受到的损失。”

针对购房者向中介机构购买名额或交纳团购诚意金风险更大,与直接向开发商交纳有何区别?来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律师刘超解释说,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购房者与谁签订合同就只能对谁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建议购房者如果选择中介机构购买名额或缴纳团购诚意金应当选择较大或有实力的机构,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开发商交纳诚意金则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双方签署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两位律师提醒各位买房者,商品房的内部认购或团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或团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或团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两位律师提醒,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团购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入到协议中,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如该协议具有上述条款,该协议就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如开发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协议》、《团购协议》,从而以约定的价格取得该商品房。

  人物介绍

  罗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林学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擅长房地产开发纠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民事强制执行等业务,写有《项目代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我国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怎样保护自己的物权》、《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及“小产权”的法律问题》等专业文章,具有较强的专业出来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记者 叶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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