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4月,买方李女士、卖方谢小姐及中介88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谢小姐通过88公司出售及购入位于珠海市吉大区石花路**花园一高层单位,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李女士须按下述方式付款:1、定金5万元为第一部分楼款,李女士在签署本合同时缴保证金1万元予88公司,若谢小姐签署本合同并对上述款项以定金名义签收后,李女士所缴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李女士在两日内给付定金之余款4万元;2、95万为第二部分楼款,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为: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时约定在定金生效后,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但不得同时适用。同日,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李女士支付的定金5万元由谢小姐签收后交由88公司托管;谢小姐须于7天内作公证全权委托担保公司及88公司指定人员办理有关该物业的赎回、转名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照约定向88公司交付了1万元和4万元保证金。谢小姐却随即反悔,拒绝签收定金及出让房产。经多次催促无果,无奈,李女士只好委托律师将谢小姐起诉至法院,并列88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谢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方申请了财产保全,同时查封了谢小姐上述房产。
律师意见
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李女士已严格履行其义务,但被告谢小姐并未按照约定签收定金及办理托管手续,也没有办理相关公证委托手续,且拒绝出让房产,以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了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律思考
今年以来,楼价飞涨,二手房市场火爆,随之而来的是买卖纠纷日益增多,比较普遍的是由于楼价几乎一天一变,卖方签约后随即后悔了,觉得卖亏了,拒绝卖房。由于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一般会约定,如果卖方拒绝出让,买方不得强制要求卖方履行,因此买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由于楼价上涨给卖方带来的收益往往远大于其要支付的违约金,所以许多卖方宁愿违约,这造成了类似纠纷的大量增加,社会矛盾的产生。同时,楼价上涨也在拷问我们每个人的诚信,合同订立前要慎重考虑,订立后就应严格履行,而不是随意毁约。建议各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