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王先生就拨通我的电话,很急促地对我讲,我帮他买的房子出问题了。
去年这个时候,王先生和妻子商量想购一套商品房。已经交过购房定金,就要签合同之前,他妻子多了一个心眼,说,咱不是有个律师朋友嘛,何不找他帮帮忙。于是他们找到我,我了解了一下他们所购房子的基本情况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情况,就帮他们审查了购房合同。
王先生所买的房子是期房不是现房,他准备一次付清房款享受开发商的优惠价。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拟订好的格式,审查中我发现有几处关键的条款存在问题,如没有写清开发商的法人登记文号、所取得开发宗地的批准文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文号等。最为要命的是,合同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面积与设计误差正负不得超过3%扩大到5%,并且合同对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处罚定为视为自动退房,所交定金不退。而对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为,延迟两个月以内不负任何责任,延迟交房超过两个月,支付两个月后的占用资金利息。如遇自然灾害,交房不定期顺延。没有给予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向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提出这些问题,当值的漂亮小姐显得很惊奇,我们从来就是这样对外签的合同,她略显不耐烦地说,王先生购的楼盘位置好,配套设施齐全,很抢手,要签就签,她没有更改合同的权限。
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她只得找来了介绍王先生买房的人,王先生的同乡。刚开始他说他也无权修改合同,并信誓旦旦地向王先生保证,绝对没有问题,又是老乡,还能坑你。王先生的妻子坚决地听从我的意见,否则就不要。他购的房子价款40万元,也许他的同乡不愿这笔生意泡汤,只得按我们的合理要求修改了合同。
王先生既兴奋又懊恼地说:“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跟不上,找的建筑公司达不到要求,在今年全省人大组织的建筑执法检查中,建筑手续和建筑质量上查出了许多问题。看来要房子是指望不上了。多亏你帮我签了一份好合同。现在其他的购房户都在拿着合同发愁。”他问我怎么办。我答:先按合同约定找他们协商,协商不成,告他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