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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二手房隐藏了多少秘密 小心住进“凶宅”(4)

2011-8-14 23:02:57北京晚报 佚名 【字体:

  租客

  不告诉你没有管道煤气

  算不算“隐瞒重要事实”?

  租房人许静听朋友说过“凶宅”这种事儿,但她自己没有遇到过,也没什么切身感受。不过,她对中介“一句话不多说”这一点却深有体会,并深受其害。

  前不久,许静通过中介从东城区北新桥附近租了一套房,一居室60平方米,月租金5500元,价格不低,但许静考虑到位置好,适合自己,还是咬咬牙租下来了。入住当天,许静惊讶地发现,这房子没有管道煤气,还用的是液化煤气罐。许静说:“我当初看房的时候,看的、问的都挺仔细的,包括暖气冬天能达到多少度,窗户的纱窗是否有洞进蚊子,供电是否能带得动两个空调等等,但就是没想到,二环里的楼房还有没通管道煤气的。另外,煤气罐是在灶台下面的橱柜里,关上门谁也看不出来,房主、中介都没提这事儿。”

  许静很生气,马上打电话给中介:“这房子怎么用的还是煤气罐呀?我花5000多元租的房子,还得吭哧吭哧往三楼搬煤气罐?”中介听了很平静地说:“大姐,您别生气。这儿是没有管道煤气,不过,不影响您使用,也不用您自己搬,您花10块钱,就有人给您送上门……”

  “我为什么要多掏这10块钱呀?再说,我都20年没用过煤气罐了,我都不知道怎么用了,总担心一不小心煤气泄漏,你们怎么没人和我说一声呀?”许静质问道。“您也没问呀?”中介的态度开始生硬,也没有了继续和她解释的耐心,许静的心里这个堵呀。

  后来,许静本想退租,或起诉中介,但她辨别不清这是中介的责任,还是她自己的责任;也不知道合同中“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中的“隐瞒重要事实”,是不是包括她这种情况。于是,这件事就被她暂时放下了。

  法官

  发生过自杀、凶杀的

  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

  像许静一样,许多购房人、租房人都分辨不清:对于二手房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历史,哪些是中介应该主动告知的,哪些是不必告知的?一些影响自己决策的信息,中介没有告知,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是否应承担因隐瞒形成的责任?对此,许多中介经纪人也向记者表示:说不清楚。他们普遍存在着隐瞒不是欺骗、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

  对此,朝阳法院的兰楠法官表示,中介在居间的经营业务中,应承担主动告知的义务。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兰楠法官还说,至于什么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法院在裁量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必须,另一个是重大。“必须”是指影响居住者正常使用的,包括水、电、气、暖等问题,比如许静遇到的天然气管道问题,罐装液化气确实会给居住者造成不便,中介是应当主动告知的。

  “重大”是指对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响的,比如房子的水管曾经爆裂过,房子曾经失过火,这套房子是所谓的“凶宅”等。

  拿凶宅来说,因为房子里一旦发生过凶杀,自杀或其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意外事件后,人们普遍认为,再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便会感觉到不吉利,甚至恐惧。对于房子过去的历史,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在从房主手中承接房子时,应有一个基本的审核义务。

  我爱我家副总胡景晖表示,二手房在交易中是有“历史隐瞒问题”。许多中介也知道房屋有问题,如果采取隐瞒手段达成交易,在法律上会裁定交易无效。但他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有利条件:我国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档案、工程图纸、历史资料等内容没有档案,而有些信息又不是完全凭肉眼能看出来的,必须通过专业手段才能知道。

  我国现有的房屋档案仅限于“房主以前是谁,现在是谁”,并没有房屋历史的详细记载,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许多房屋都有比较详细的房屋档案,很好地从源头上避免了因信息不全产生的合同纠纷。

  胡景晖建议,购房人、租房人通过经纪人了解房屋是必要的,但最好也要通过周围的邻居,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了解房屋的情况,并注意分别在白天、晚上来多看几次。在现有条件下,这也不失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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