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82年2月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公布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于1986年12月及1994年1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受保护的城市。 除国家级名城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审批公布本地区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安徽、湖南、四川、河南、江苏等省随后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平遥和丽江于1997年作为历史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第一批24个(1982年):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延安、西安。
第二批38个(1986年) 天津、保定、平遥、呼和浩特、沈阳、上海、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南昌、济南、安阳、南阳、商丘(县)、武汉、襄樊、潮州、重庆、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37个(1994年):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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