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一、赴港澳探亲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条件:
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二)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赴香港、澳门旅游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原件或名单表,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赴港澳商务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条件申请和按需要审批的原则。建立备案制,对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并在我处备案的企业人员,原则上给予办理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办理“14天一次有效”以上一年以下的相应签注,其中申请有效期3个月(含)以下的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
(一)如何申请企业备案
1、企业备案标准
(1)上年度纳税额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创汇 100万美元以上。
(2)其他确有需要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
2、企业备案标准
(1)提交《湖南省企业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审批表》(简称备案审批表)和《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备案名单表》(简称备案名单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或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属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企业的证明。
(4)提交法人代表、备案人员及专办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企业备案申请审批程序
(1)受理。各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备案申请,时限为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备案。
(2)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备案的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签发《湖南省企业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3)人员变更。企业因业务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备案人员的,向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名单表》,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后给予更换、增加或减少,并在原《资格认定书》上备注确认。
(4)年审。备案企业实行年审制。备案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当地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5个工作日),填写《湖南省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企业年审表》,提交原资格认定书、《备案名单表》、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5个工作日)合格的,重新发给《资格认定书》。年审不合格或逾期不年审的,取消备案资格。
(二)备案企业人员如何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
1、受理、审批机关。
凡取得《资格认定书》的备案企业人员,可由企业专办人员携齐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
2、应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中请审批表》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规格为 33×48mm);申请审批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该企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本省内非本地区户口人员,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续办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非本省户口人员,需交验暂住证、申请人如系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还应交验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在企业机构工作的证明。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三)非备案企业人员如何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
1、受理、审批机关:
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中“14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由市、州公安局审批,长沙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目前可审批“三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其他有效商务签注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首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规格为33mm×48mm);申请审批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该企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还须提交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如系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还应交验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在企业机构工作的证明。
(3)提交与前往港澳地区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续办证件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规格为 33mm×48mm)。
(2)提交法人代表签署的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公函。
(3)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前次签注复印件;跨年度续办须提交的材料和首次申请相同。
(四)受理审批时限
1、备案企业人员的首次申请,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业务需要确需紧急出境的,凭有关证明材料急事急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非备案企业人员的首次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业务需要确需紧急出境的,凭有关证明材料急事急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处罚规定
在依法保障企业和申请人合法出入境权益同时,要向企业和申请人明确相应职责。
1、企业或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年内暂停该企业或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2、党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以企业人员名义申领商务签注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上级人事组织部门。
3、企业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取消该企业或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4、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公安机关或者在港澳从事非法活动的,一经发现,即吊销证件、签注,并视不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批准其短期前往港澳。
四、赴香港接受培训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五、应聘赴香港就业及其随行家属赴港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六、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条件:
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三)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