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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 合同是护身符

2011-8-17 15:00:39法制晚报 佚名 【字体:

  一家三口去西藏旅游“大团”成了散客被多次拼团行程缩水律师指出———

  麻烦事儿

  褚先生一家三口与某旅行社签订到西藏旅游的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该旅游团的规模为40人,全程为10天,费用为3700元/人,合同同时约定了旅游的线路行程、食宿条件、购物次数等服务标准。

  褚先生一家三口到达拉萨后,某旅行社在西藏委托的地接社告知他们,并没有所谓的40人旅游团,褚先生三人为散客。该地接社受某旅行社委托为他们安排了食宿,但是食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旅行过程中,因褚先生三人为散客,被地接社多次拼团。合同约定的线路行程严重缩水,许多事先约定的景点都没有去成。褚先生想问,他们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说,在该事件中,旅行社存在提供虚假旅游信息、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等违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该事件中,该旅行社承诺40人的旅游团规模,结果只有褚先生三人。之后,旅行社未经褚先生同意擅自由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拼团转团。之后,褚先生一家的实际旅游行程也与约定不符。

  所以,无论是旅行社的直接行为,还是旅行社委托的单位的行为,给褚先生三人造成的损失,他们均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

  邱宝昌律师特别提醒说,褚先生在向旅行社索赔时,首先应按照旅行合同上签订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旅行社拒绝赔偿,褚先生可以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进行协调。

  如果以上两种办法都不奏效,褚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法院起诉时,褚先生应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在西藏被拼团的人证及物证等充分的证据。

  邱宝昌律师指出,消费者跟团旅游时,事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说出如果出现纠纷后自己希望得到的赔偿,这些要求在得到双方的认可后最终成为“白纸黑字”,将会成为消费者维权最有力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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