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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参团旅游警示

2011-8-17 14:48:03新浪网 佚名 【字体:

  旅游者参团旅游警示

  ——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忠告

  一、选择旅行社

  旅游者参团出游时,应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其识别标准是该旅行杜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或各省、直辖市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行社的经营门市部应具有省、市旅游局颁发的门市部标牌和注有投诉电话的服务质量监督牌以及工商局核发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只有选择这样的旅行社,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

  二、参加旅游团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报名与参团

  1、如何看旅游广告。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在报纸、刊物上刊登旅游广告的旅行社,都应将旅行社名称、旅游经营许可证号、报名地址等刊登出来,有的旅行社还会刊登本旅行社的“品牌”名称。凡是只有旅行社名称和报名咨询电话或“品牌”名称,没有经营许可证号的,游客在报名时要慎重选择,如判断不清,可以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电话咨询或登陆北京旅游网查询。

  2、如何鉴别旅游服务商。旅游者参团报名时,应前住组团旅行社注册办公地或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门市部报名。报名时要注意核实报名处所悬挂的营业执照经营地点是否与其办公地点相符,是否为正式执照(非复印件)。

  3、门市部的地位与作用。旅游者应在确认组团旅行社合法经营资质后,方可办理相关的旅游手续。旅行社门市部只有接待旅游者报名的权利,没有组团旅游的资格,门市部应将报名的旅游者汇总到旅行社统一提供接待服务。

  (二)行程和价格

  旅游者在旅行社选择好旅游路线后,有权了解具体行程和价格。旅游者在交纳全部或部分团费后一定要向其索取正式****,并注意其****上的财务用章,是否与其单位相符。

  (三)签定旅游合同(协议)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所签合同必须是国家旅游局所规定的旅游合同范本,出境旅游的,应签定由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1、旅游行程。包括对所乘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

  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2、旅游价格。旅游者对旅行社所报团款的认可。

  3、违约责任。确认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的相互违约责任。

  (四)旅游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建议旅游者再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五)保管好合同和正式****

  三、游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旅行社提供旅游车辆时,应是正规的旅游运营车辆,或有“旅游运营证”的车辆(此证都放在旅游车的前挡风玻璃前)。谨防乘坐旅游“黑车”,以免上当受骗。

  2、旅游者在游览景区、景点时应注意无照游商围追兜售和宰客欺客的现象。这些无照商贩经常出没于大型的、著名的旅游景点,向过往行人和旅游团队兜售水果、饮料和小纪念品等。

  3、在旅游景区游览时,应注意“黑导”和“陪游”他们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同时也没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讲解不规范,有的讲解词中还搀杂着低级、色情的语言。

  4、旅游者在景区游览时要注意保护好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注意景区内的各个标识牌,避免造成走失或迷路等不必要的麻烦。

  5、旅游者在购买景区、景点门票时要注意 “套票”和“单一门票” 区分。

  6、旅游者在景区、景点周边餐馆就餐时应谨防那些非旅游定点餐馆宰客的现象。建议旅游者在选择就餐地点时,注意该店是否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定点标志牌,以免上当受骗。

  四、关于旅游质量投诉

  (一)旅游活动中的质量争议

  旅游过程中,双方一但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或纠纷,应依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及有关约定及时进行交涉、协商,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同时,旅游者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如当时不能协商解决,游客应及时或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提请质量投诉。

  (二)旅游质量投诉 .

  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处理的行为。”

  (三)旅游质量投诉应符合的条件

  1、投诉者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四)投诉受理范围

  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五)非投诉受理范围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的。

  2、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 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4、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

  5、受理范围之外的其它经济纠纷。

  (六)、投诉时效及审理期限

  投诉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日(以认为侵害事实发生时始)。

  旅游投诉者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时效期限以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七)旅游热线电话及其它

  北京市旅游局设有北京旅游热线.是为中外旅游宾客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的专线电话,其主要功能是:记录旅游者的投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为旅游者提供有关的旅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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