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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需按次付违约金

2011-8-16 15:23:12北京日报 姜煜 【字体:

  2011年4月29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根据最新颁布并已开始实施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的最大亮点,就是对旅游购物的规范更加明确。《标准》规定,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而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也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旅行社甩客的情况,《标准》作出了最严厉的处罚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对于团队游中普遍存在的所谓“自费项目”,《标准》中规定,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而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标准》的另一大亮点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通知游客,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标准》中还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时,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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