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动物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从广义上讲,濒危动物泛指珍贵、濒危或稀有的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管理学角度讲,濒危动物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濒危动物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绝对性是指濒危动物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野生种群数量较少,存在灭绝的危险。相对性是指某些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绝对数量并不太少,但相对于同一类别的其它动物物种来说却很少;或者某些濒危动物虽然在局部地区的野生种群数量很多,但在整个分布区内的野生种群数量却很少。
一些国家或地区视为濒危物种的野生动物,在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并不视为濒危动物。一些种类的濒危动物在得到了有效保护,其野生种群数量明显上升,不再有灭绝危险时,也可以退出濒危动物的行列。
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在高速下降,许多物种面临着灭绝的威胁。威胁野生动植物生存的主要因素是栖息地丧失、商业开发以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资源十分有限,必须有的放矢,针对物种的濒危等级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根据物种濒危程度制定相应的法律,应用建立自然保护区、濒危物种繁育中心等保护生物学手段,对濒危物种实施就地保护和易地保护。同时,必须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制定法律来保护濒危物种。
怎样科学地建立评价生物物种灭绝风险的指标体系,是保护生物学家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划分物种的濒危等级时,我们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对物种的分布、数量和种群动态信息缺乏了解。濒危物种保护是保护生物学的一个中心问题,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处理危机的决策科学。
Soule(1985)将保护生物学称之为“危机学科”,处理危机的学科往往要求根据不完全的信息进行决策,而等待搜集到足够的信息再行决策时将会错过决策机会。因此,在制定濒危物种等级时,人们利用直觉和创造力加上现有的信息,比较相似的事例,参照理论模式,进行评定。
1.1 IUCN物种濒危等级
IUCN全称是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an Natural Resource(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1948年10月建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然保护团体。至1994年底,126个国家中的100个政府和550个非政府团体在IUCN宪章上签字。IUCN自60年代开始发布濒危物种红皮书(Red Data Book)。根据物种受威胁程度和估计灭绝风险将物种列为不同的濒危等级。IUCN根据所收集到的可用信息,并依据IUCN物种存活委员会的报告,编制全球范围的红皮书。
IUCN发布濒危物种红皮书有3个目的:1)不定期地推出濒危物种红皮书以唤起世界对野生物种生存现状的关注;2)提供数据供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参考;3)为全球的科学家提供有关物种濒危现状和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
最初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仅包括陆生脊椎动物,后来,红皮书开始收录无脊椎动物和植物,内容逐年增加,逐步发展为IUCN濒危物种名录红色名录。一些国家也开始编制国家濒危物种红皮书。我国在1996年开始出版中国濒危植物红皮书,1998年出版了中国濒危鸟类红皮书、中国濒危两栖爬行类动物红皮书和中国濒危兽类红皮书。IUCN年早期使用的濒危物种等级系统包括灭绝、濒危、易危、稀有、未定和欠了解。上述标准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在60年代和70年代,编写濒危动物红皮书是由一位作者来完成的,编写濒危标准尚容易掌握。但是80年代以来,编写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时由许多作者来完成,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客观的濒危物种评价标准。
1984年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召开了题为“灭绝之路”的研讨会,分析了当时的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不足之处,探讨了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修订问题,但没有对如何修改达成一致的方案。1991年,Mace和Lande第一次提出了根据在一定时间内物种的灭绝概率来确定物种濒危等级的思想,随后,人们在一些生物类群中尝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1994年11月IUCN第40次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经过修订的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新的IUCN濒危物种等级系统1996年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物种濒危等级划分标准。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定义了8个等级:1)灭绝:如果1个生物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列为灭绝。2)野生灭绝:如果1个生物分类单元的个体仅生活在人工栽培和人工圈养状态下,列为野生灭绝。3)极危:野外状态下1个生物分类单元灭绝概率很高时,列为极危。4)濒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但在可预见的不久将来,其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高,列为濒危。5)易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或濒危的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其在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较高,列为易危。6)低危:一个生物分类单元,经评估不符合列为极危、濒危或易危任一等级的标准,列为低危。7)数据不足:对于1个生物分类单元,若无足够的资料对其灭绝风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估时,可列为数据不足。8)未评估:未应用有关IUCN濒危物种标准评估的分类单元列为未评估。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中的低危又分为3个亚等级:1)依赖保护:该分类单元生存依赖对该分类类群的保护,若停止这种保护,将导致该分类单元数量下降,该分类单元5年内达到受威胁等级。2)接近受危: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量接近易危类群。3)略需关注: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数量接近受危类群。
1.2 CITES附录等级
1973年,为了控制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暑了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到1994年底,1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CITES管制的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别列入CITES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相对IUCN濒危物种等级标准,CITES附录标准相对宽松。列入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濒危物种是根据其生物学现状和贸易现状决定的,称之为Berne标准。列入附录1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的濒危等级标准相同;列入附录2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易危等级标准相似,近年来,CITES在致力于修订CITES附录标准,但是修订工作面临着技术困难和政治矛盾。 CITES附录1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1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的一项时,被认为有灭绝的危险:
1)野生种群小,并种群具有下列特征之一:①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数量或栖息地面积下降和质量下降;②仅存在1个单个种群;③在1个或多个生活史阶段,大多数个体集中在某一亚种群内;④种群数量出现大幅度波动;⑤物种的生物学特征或行为学特征可能导致物种容易灭绝。
2)野生种群分布面积狭域,如①物种的栖息地破碎或物种的个体仅在极少数地点发现;②物种分布面积大幅度缩小或亚种群数大幅度波动;③由种群生物学或行为(包括迁徙)导致物种高度易危;④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分布面积、亚种群数目、个体数、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以及个体的生殖能力呈下降趋势。
3)野外种群数量下降,如物种的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下降,由于人们的商业开发、病原体、竞争者、寄生物、捕食者、杂交和外来引入种的作用以及毒素和环境污染物影响,个体生殖能力下降。
4)5年内该物种种群现状很可能出现以上所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
CITES附录2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2应包括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列入附录2的物种不一定是目前濒临灭绝的物种,只要有迹象表明某一物种可能灭绝,则应将其列入CITES附录2。例如:1)除非1个物种的贸易受到严厉控制,否则该物种的生存将会受到威胁。
2)人们已知、推测或估计得出,对1个物种的商业利用已经长时间超出可永久维持的水平,或者,种群数量已经减少到可能威胁其生存的水平。
根据CITES公约,CITES附录2还应包括为了有效管制CITES附录1物种的贸易国际,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列入附录2:
1)1个物种标本与列入CITES附录2或附录1的某一物种的标本非常相似,即使专家也难以区分。
2)1个物种所隶属的分类单元中的大多数种类被列入公约附录2或附录1之中,该物种也必须列入附录2,以有效地控制其它种类的标本贸易。
CITES附录3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3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2 国家标准
一个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保护野生生物资源。各国对濒危物种保护等级的划分标准不一致。有时,等级划分标准不是公开的。
2.1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1973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1)1个物种的栖息地正在受到破坏;2)1个物种受到过度的开发;3)由于捕食和疾病,物种的数量下降;4)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这种物种;5)存在其它危及物种生存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美国内务部部长可以根据美国鱼与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建议将1个物种列为濒危物种。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物种濒危等级分为“濒危”和“受胁”两大类。如果1个物种在它的分布区面临灭绝的威胁,则列为濒危物种,如果l个物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面临灭绝,则列为受胁物种。1个物种一旦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美国濒危物种法案要求为该物种制定1个恢复计划,执行这个恢复计划,直到该物种恢复到成功地脱离濒危或受胁状态为止。从1973年开始,美国每年大约有40个物种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物种,仅18个物种从濒危降为受胁,或完全从濒危物种名录剔除。
2.2 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濒危物种等级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级
中国动物红皮书的物种等级划分参照1996年版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根据中国的国情,使用了野生灭绝(Ex)、绝迹(Et)、濒危(E)、易危(V)、稀有(R)和未定(I)等等级(汪松,1998,汪松等,1998)。中国植物红皮书参考IUCN红皮书等级制定,采用“濒危”、“稀有”和“渐危”3个等级。1)濒危:物种在其分布的全部或显著范围内有随时灭绝的危险。这类植物通常生长稀疏,个体数和种群数低,且分布高度狭域。由于栖息地丧失或破坏、或过度开采等原因,其生存濒危。2)稀有:物种虽无灭绝的直接危险,但其分布范围很窄或很分散或属于不常见的单种属或寡种属。3)渐危:物种的生存受到人类活动和自然原因的威胁,这类物种由干毁林、栖息地退化及过度开采的原因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被归入“濒危”等级。
1988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使用了两个保护等级。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将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3 关于物种濒危等级的思考
物种濒危等级是一个科学问题。由于物种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各个生物类群生物学特征的差异,人们对物种的分布现状和数量,乃至物种生物学的知识欠缺,导致了确定物种濒危等级的困难。但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一个是,能否用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生物类群?物种濒危等级如何与保护优先序挂钩?
3.1 物种濒危等级的科学标准
人们一直期望建立一个客观的评价物种濒危等级的标准。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影响较为深远的物种濒危标准。这个标准提出以后,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但是,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不同的动物类群能否应用同一濒危标准尺度的问题。例如,按照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如果1个物种的个体数目少于200时,物种为濒危。这一条标准对哺乳动物来说成立,但是对于鱼类来说,200尾鱼显然数量太少,有些鱼类的数量少于几万条时即为濒危。对不同生物类群物种的栖息地面积,也很难用同一栖息地面积标准来测试物种是否濒危。
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中假定,当1个物种的成熟个体死亡率高时,物种的灭绝概率亦高。这一假定只对那些“K-对策”物种适用,而对那些“r-对策”物种不适用。因为“K-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稳定在环境负载量上下,而“r-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存在较大波动。另外,对于那些具有高生长速率、高繁殖潜力、性成熟早的物种而言,成熟个体死亡率高并不意味着物种的灭绝概率高。即使这些物种的成熟个体死亡率高,也不能将这些物种定为濒危。有时,为了利用生物资源,常常需要从种群中捕获成熟个体,如人们常常捕捞有些鱼类50%以上的成熟个体。按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规定这些被捕捞的鱼类为受胁物种。事实上,对于繁殖力高的物种,经过较长时间的捕捞,不一定危及其生存。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探讨濒危物种等级标准。
3.2 濒危物种保护的优先序
物种的濒危等级与物种保护优先序是挂钩的。如我国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些中国特有物种、孑遗物种和亚种,如大熊猫、白暨豚、华南虎和朱鹮等。濒危物种保护受经费的制约。有限的资源应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物种。那么,哪一些濒危物种优先列为受保护物种呢?于是,人们提出了物种保护的“优先序”。但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上图所示的一个分类系统中,有6个假想的物种:A、B、C、D、E和F。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测度这些物种之间的进化特有性。物种F代表的信息量等价于物种A、B、C、D和E的总信息量,应当受到优先保。
Erwin(199)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应当重点保护生物系统进化树上的那些“分枝末梢”,以保存生物的进化潜力。生物系统进行树上那些代表古老、孑遗生物的分枝已经停止了进比,如图中的E,因而,这些分枝失去了保护的价值,我们应当更重视分枝α的保护。以灵长类为例,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保护对策。依照第一种观点,我们应当投入相等的资源来保护灵长类进化树上的每个分枝,而依照Erwin的观点,我们应当将资源更多地投入猩猩类的保护。按照Erwin的观点,那些孑遗物种是不同值得保护的。
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有关濒危物种的等级划分,物种的保护优先序与物种濒危等级之间的关系,人们仍在深入研究之中。在这个领域,将不断地有的新的理论和新的发现。
一:物种自身的原因
物种特化和遗传衰竭,往往是导致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内在原因。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适应了某种特定的栖息环境而产生了特别的习性(包括食性),使其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或其他环境,最终落得“不适者被淘汰”的结局。 如大熊猫特化为主要以竹为食,一旦失去其现有栖息地或竹子大面积开花枯死,大熊猫无竹可食,必然大批死亡,出现生存危机。一些野生动物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受到生活力减退和遗传力衰退的威胁,导致其种群数量难以恢复而趋于濒危。 如朱鹮,现存数量很少,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亲繁殖,再加上处于人类的半饲养状态,个别适应于野外生活的基因可能会逐步丢失,进而危及其生存,甚至导致其绝灭。
二:栖息地破坏与丧失
人类为发展经济砍伐森林、围湖围海造田、过度放牧等,直接造成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的濒危。森林和草原是野生动物,特别是兽类、鸟类、爬行类以及昆虫最主要的栖息地之一。森林的砍伐和紧随其后的开荒种地以及草原过度放牧,既占据了野生动物固有的家园,又将野生动物人为地分割成许多孤岛状的小种群,使得它们的生存繁衍遭到极大的影响。围湖造田和占用滩涂是导致水禽、两栖和爬行动物以及鱼类濒危的主要原因。湿地、湖泊以及沿海滩涂被大量开发成工农业用地后,使依赖于此的动物丧失了栖息地、繁殖地而濒于灭绝。如******,在地球上已经生活了上亿年,由于栖息地的丧失,野生种群快要绝迹了,有关部门打算利用人工繁殖的个体实施再引进工程,但苦于无地而不得不坐等******野生种群灭绝。
三:环境污染
20世纪以来,由于农药、鼠药、化肥、煤炭、石油的广泛使用,产生了大量工业“三废”和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野生动物健康受到损害,繁殖力日渐低下,许多江河湖泊已不再适于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某些生态位较高的野生动物因为食物链的关系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株连。
四:乱捕滥猎
乱捕滥猎是造成许多物种濒危的直接原因。龟鳖类、蛇类、鹰隼类、藏羚羊、观赏鸟类和蛙类是目前猎捕最为严重的几类动物。
龟鳖肉、蛇肉和田鸡腿的美味、野鸟的动听歌声和艳丽身姿、猎隼活体和藏羚羊绒的国际黑市等,均招徕了上述动物的捕杀之祸,致使其野外资源量锐减,不少已处于濒危或极度濒危状态。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也是导致物种濒危的原因之一。比如,1998年长江流域罕见的洪灾,使许多栖息于平原地区或丘陵地区的野生动物蒙受了灭顶之灾。
1、白暨豚:别名白暨、白鳍豚,属于喙豚科,学名为LipotesvexilliferMiller,属于鲸目(Cetacea),白暨豚科。
识别特点为:吻突狭长,长约300毫米。额部圆而隆起。背鳍三角形,位于身体的3/5处,有低皮肤脊与尾鳍相连。头顶的偏左侧有一个能启闭自如的呼吸孔。尾鳍水平向,向缘凹入呈新月形。白暨豚种群数量很小,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水生兽类,亟待加强保护。.产于长江中下游湖北、安徽、江苏段的干流之中。它们大约在长江生活了2500万年,有“活化石”的美称。由于数量奇少,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苏门答腊虎:在野生状态下只有20只。随着40年代巴利虎和70年代里海虎的灭绝,人们预计,这一物种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在地球上消失。
3、刚果瓜兰巴(Garamba):国家公园拥有世界仅存的不足25只的北部白犀牛,北部白犀牛将可能在地球上彻底消失。 北部白犀牛与非洲南部的白犀牛在基因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曾在乌干达大量繁殖,但是由于当地说什么的疏于保护而渐渐消失。在瓜兰巴国家公园中,它们的数目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达到35只,在2003年4月为30只,其后有6只被杀,4只新出生,上个月,又有2只被猎杀,同时还有近千头大象被杀。
4、奥里诺科鳄鱼:南美洲体形最大的食肉动物,也是地球上12种最濒临灭绝的物种之一。
5、僧海豹(monachus-monachus ormonkseal):据专家估计,世界上仅有500只,生活在地中海,受到海水和海滩生态环境变坏的影响,被渔民大量捕杀。
6、小嘴狐猴(Mouse lemur):世界最小的猴类,生活在马达加斯加。
7、兰.坎皮海龟(L. Kemp’sRidleyTurtle):目前全世界范围内12种最濒危动物中唯一数目成增长趋势的动物。需经历11-35年成长期。
8、奥瑞纳克鳄鱼(OrinocoCrocodile,学名为Crocodylusintermedius):仅有250-700只在野外生存。主要在古巴和委内瑞拉境内。
9、泰国猪鼻蝙蝠
10、夏威夷蜗牛
11、微型猪(pigmyhog,学名为Sussalvanius):世界上最小的猪,野猪的一种,主要生活在印度东北部。60厘米长,高约25厘米,成年猪不足10公斤。曾在喜马拉雅山地区大量存在,现在仅印度阿桑地区的玛纳斯国家公园拥有为数不多的几头。其基因与家猪的基因并无太大差别。
12、斯比克斯鹦鹉:在野生状态下,斯比克斯鹦鹉虽没有完全灭绝但已经少得不能再少。1990年寻找这种鸟的鸟类学家仅仅找到一只幸存的雄性鸟,生活在遥远的巴西东北部地区。目前被人俘获的大约31只鸟是这种鸟能够存续下去的唯一希望。
1.古朴国宝:大熊猫
大熊猫是一种以食竹为主的食肉目动物,不仅集珍稀、濒危、特产于一身,而且非常古老,有“活化石”之称。与其同时代的古动物剑齿虎、猛犸象、巨貘等均已因冰川的侵袭而灭绝,惟有大熊猫因隐退山谷而遗存下来。现仅分布于中国四川、陕西、甘肃约40个县境内的群山叠翠的竹林中,过着与世无争的隐居生活。
2.仰鼻蓝面:******
中国******包括川、滇、黔三种,大家比较熟悉的当属川******。川******,分布于四川、陕西、湖北及甘肃,深居山林,结群生活。背覆金丝“披风”,攀树跳跃、腾挪如飞。******刚被命名时,因其仰鼻金发,使动物学家爱德华先生联想起欧洲十字军司令的翘鼻金发的夫人洛克安娜,于是,他便用这个美人之名命名了******——Rhinpitheius roxellanae 。
3.长江奇兽:白鳍豚
白鳍豚为中国长江中下游的特有水兽,全球豚类有70多种,淡水仅5种,中国仅此一种淡水鲸,分布狭窄,比大熊猫更古老、更稀少。白鳍豚体态娇美、皮肤滑腻、长吻似剑、身呈纺锤。眼小如豆、耳小像针,上下颌密布小牙130多颗,头顶左上方有一圆形鼻孔,每隔20秒出水换一次气,虽然视听能力欠佳,但其声纳系统发对超声波的回声定位能力可使它与在十几公里外的同伴取得联系。2006年8月8日正式宣告绝种。
4.中华之魂:华南虎
华南虎的英文为“中国虎”,是我国特有亚种,原为中国分布最广、数量最多、体型较小,但资格最老的一个虎种。全球的虎仅有一种,均产于亚洲,上个世纪尚有8个亚种:孟加拉虎、东北虎、爪哇虎、华南虎、里海虎、巴厘虎、苏门达腊虎,但后三个亚种相继灭绝,中国的新疆虎(尚未搞清属于哪个亚种)是在20世纪初灭绝的。
5. 东方之珠:朱鹮
要问中国最珍稀的鸟是什么,那朱鹮应当名列前茅。这种被动物学家誉为“东方明珠”的美丽涉禽是一种人们一度认为已经灭绝的鸟类,它们原是东亚地区的特产鸟类,仅在中国、朝鲜、日本及俄罗斯有分布,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都失去了踪影。难道朱鹮真的消失了吗?七十年代后期,中国鸟类学家开始寻找朱鹮,1981年终于在陕西洋县姚家沟发现2窝共7只朱鹮,轰动了世界。
6.堪称国鸟:褐马鸡
褐马鸡是一种产于中国山西庞泉沟、河北小五台山及北京门头沟的珍禽,因耳部由两个雪白的耳羽,好似长角,或有人称之为角鸡或耳鸡。尾羽上翘后,披散垂下,如同马尾,故名马鸡,马鸡属共有4种,均产于中国,既藏马鸡、白马鸡、蓝马鸡和褐马鸡。许多动物学家建议,应把褐马鸡定为中国国鸟。目前,褐马鸡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濒危”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7.孑遗物种:******
******是中国唯一的鳄种。全球鳄鱼共有25种,中国只有湾鳄和******。但是作为体型最大的鳄(10米长),湾鳄早已在几百年前灭绝了,而******现为我国特有,也是从远古北方仅存的唯一分布在温带的孑遗种类。
8.高原神鸟:黑颈鹤
黑颈鹤是世界上唯一一种高原鹤类,是藏族人民心目中神圣的大鸟,也是世界十五鹤中被最晚记录到的一种鹤,它是俄国探险家普热尔瓦尔斯基于1876年在中国青海湖发现的。黑颈鹤夏季在西藏繁殖,冬季迁至云贵越冬,少数还飞越喜马拉雅山至不丹越冬。
9.雪域喋血:藏羚羊
藏羚羊,近年极受世人瞩目,主要原因是由于1980年以来西方时装界对“藏羚绒披肩”即“沙图什”的消费需求而刺激了偷猎者的谋财害命,另外,一些采金者也在对其肆意杀戮,致使生活在生命极限的高寒地区的藏羚羊正以一年近万只的速度减少。为打击盗猎,这几年青海、新疆、西藏的反盗猎力量林业公安一直在为保卫藏羚羊等野生动物而战斗,其中的佼佼者即“野牦牛队”,他们已经有两位英雄为此献身。
10.失而复得:麋鹿
“四不象”为麋鹿的俗名,它是做为中国特有的湿地鹿类,曾于1900年在中国本土灭绝的,幸有少量存于欧洲,经过一个世纪的养护,种群才得以恢复。麋鹿是湿地动物,由于对湿地生境的适应,而形成特殊的形态,即所谓的“四不象”,角似鹿非鹿、脸似马非马、蹄似牛非牛、尾似驴非驴。麋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极危级。
濒危动物是一项珍贵的、不可替代的、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发展对外关系、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维护生态平衡
每个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通过食物链的关系,物种之间起到互相依存、互相牵制的作用。一旦食物链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比如,由于无节制地猎捕蛇类,致使蛇类资源枯竭,导致森林、草原和农田鼠害在局部地区猖獗。又如,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猎捕活体用作宠物贸易,致使食虫鸟类数量急剧减少,导致松毛虫、蝗虫等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大面积发生。鼠害和病虫害给农林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生态失衡的代价之大是无法估量的。
二、保证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濒危动物是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在动物学、进化学、生态学、遗传学、现代医学、仿生学等学科领域里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我国驯养繁殖的数万只食蟹猴和猕猴,绝大多数都被用作实验动物或用来生产抗病防病的疫苗。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动物园以及博物馆收藏、陈列或展出濒危动物的标本,对科研教学、宣传教育、执法活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绝大多数濒危动物都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或观赏价值。
(一)药用价值。我国的传统医学就是在研究和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虎骨、豹骨、犀牛角、麝香、穿山甲片、赛加羚羊角、熊胆粉、海龟壳、蛤蚧、眼镜蛇毒、蟾酥等,是中医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料。1993年,为配合国际社会保护虎和犀牛的努力,我国政府禁止了对犀牛角和虎骨的贸易,为此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直接经济损失达23亿元。
(二)食用和衣用价值。我们的祖先在“茹毛饮血”的时代就是依靠采集或猎捕野生动植物来维持生计的。即使到了20世纪的今天,许多动物依然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食用或衣用原料。如鹿肉、黄羊肉、紫貂皮、黄鼬皮、豹猫皮、水獭皮、藏羚羊绒、燕窝、飞龙、鳄鱼肉、鳄鱼皮、鸵肉、蛇干、蛇皮、蛇粉等。单就蛇类而言,1997年我国利用各类活蛇约9000吨,价值就达4亿元以上。
(三)观赏价值。濒危动物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是动物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招揽游客的王牌,是马戏团表演的主角,也是部分家庭养殖观赏或许多文人墨客吟诗作画的主要对象。赴国外展出和合作研究一对大熊猫,每年至少可为国家筹集到800万元大熊猫保护基金。另外,象牙、河马牙雕刻而成的工艺品以及孔雀、鸵鸟羽毛、蝴蝶、盘羊头骨制成的装饰品,也具有很高的艺术观赏价值。
(四)外交价值。我国特产动物大熊猫、******、东北虎、朱鹮等,既是世界级濒危动物,也是各国人民极为喜爱和渴望参观的珍稀动物。对外赠送或赴外展出这些动物,对提高中国知名度、发展国家间政经关系、促进文化交流、增进民间友谊、宣传我国濒危动物保护管理成就、开展濒危动物合作研究、筹集濒危动物保护经费等,可以发挥奇特的作用。
(五)娱乐狩猎价值。1998年我国批准对外狩猎了3只羚牛、23只盘羊、61只猎隼、4只白唇鹿、57只岩羊、32只藏原羚、2只北山羊、1只水鹿,共为国家筹集到濒危动物保护管理经费1170万元,还调动了当地政府和老百姓保护濒危动物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当地的扶贫济困问题。
(六)潜在的开发价值。物种的价值,人类目前所了解到的仅仅是其极小一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个物种的潜在价值将会逐渐被发现和认识。但是如果物种在被人们认识之前就已灭绝,就谈不上开发利用这些价值了。无疑,这对我们人类来说是极大的遗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来说也是一大损失。
由此可见,我们不仅要保护濒危动物,而且还要发展濒危动物资源,最终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保护濒危动物是为了永续利用濒危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进行猎捕。****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 、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 网易 http://news.163.com/40829/1/0UTRNCMU0001124T.html
[2] 中国濒危动物数据库 http://www1.im.ac.cn/dongwu/binwei/binwei.html
[3] 海南在线 http://news.hainan.net/newshtml07/2008w1r22/333247f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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