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joyage
您当前位置:写意春秋休闲娱乐网 >> 生活百科 >> >> 旅游常识 >> 浏览文章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2011-8-17 7:06:26不详 佚名 【字体: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本 《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章录入:(guog)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写意春秋休闲娱乐网所有文章均来自网络,为网友原创或是推荐、收集、整理而来,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 2、 写意春秋休闲娱乐网尊重每一位作者的版权,已在文章信息发布处要求网友转载时保持原文的完整并属上作者姓名及出处,但网友转载时部分文章因流传原因而无出处及作者,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更正。
  • 3、 写意春秋休闲娱乐网开辟文章信息版块,出于传递更多有用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文本、图形、链接及其它信息的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
  • 4、 本站所有文章信息仅供网友及信息浏览者学习和研究使用,未经原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或作为任何的商业用途。
  • 5、 写意春秋休闲娱乐网保留网站的其它所有权利。所有与本站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本站不对其内容或形式担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或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