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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之死一场对现代农业的强制拆迁评

2011-8-18 22:32:04不详 【字体:

  兰德玫瑰园是位于松江的一个专门种植玫瑰的花圃,曾在本市鲜切花行业颇有名气。50亩的规模虽不算大,但据上海花卉协会咨询服务部陈副主任介绍,兰德玫瑰园是反季节即冬季供应玫瑰的,其供应规模在上海极其少见,尤其是该园种植的反季节“黑丝绒”多达5万多株,为整个长三角地区供货。就是这样一个在业内颇具知名度的玫瑰园,在去年11月遭受了“灭顶之痛”!如今,这个玫瑰园已经不复存在。

    新闻缘起

    7年合同一朝撕毁
 
    上世纪90年代,市民乔先生看准了上海鲜花市场的前景,决定在这一行业发展,于是来到了松江一心一意做起了农民。1999年,他与松江区农委直属企业松江区良种繁育场(下称“良种场”)签订了50亩土地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为10年,至2009年结束。 
    乔先生把租赁的土地专门用来培育反季节玫瑰,并为它起了个名字——“兰德玫瑰园”。从1999年开始,乔先生一边引进玫瑰花苗,一边学习和研究反季节培育各种玫瑰的技术。3年后,玫瑰株苗开始开花并剪枝销售了。让乔先生感到高兴的是,市场上最为名贵的玫瑰品种之一的“黑丝绒”也顺利开花了——此前,上海乃至苏浙一带的反季节黑丝绒几乎完全依靠南方或海外供应。 
    2002年,良种场改制,双方重签租赁协议,租期仍至2009年结束。在2002年合约中,记者看到这样几个关键性条款:“三、租期为7年,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续租,甲方应优先考虑,如遇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服从,乙方由此造成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七、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均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负违约责任”。此时,双方合作还堪称愉快。 
    2005年,也就是去年上半年,乔先生突然收到良种场口头通知,说是玫瑰园所在地块可能要因市政工程而被征用,希望玫瑰园能在8月搬迁。 
    当兰德玫瑰园业务发展得顺风顺水、开始盈利之时,却被突然要求搬迁!作为玫瑰园创建者,乔先生感到异常惊讶。按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是市政或国家征用土地,他必须搬走;但直到8月份,乔先生一直没有看到良种场拿出任何书面文书,表示该土地要被市政或国家征用。搬迁之事因此拖了下来,原来愉快的合作双方已出现嫌隙。 
    到去年8月份,双方“斗争”终于到了你来我往、白日化的境地。

    事件还原

    第一回合 
    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2005年8月3日,乔先生收到第一份来自良种场的书面信函。出乎他意料的是,该函强调“因兰德玫瑰园违约而要解除合同”。“根据你们与我场于2002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你们应向我场每年交纳租赁费65500元,此费以年度为单位先付后租。时至今日,你们无任何理由拒不交纳2005年度租赁费,经我场多次催讨,仍置之不理,你们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重大违约。鉴于你们的严重违约行为,我场经研究决定,郑重通知如下:我场与你们于2002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自即日起解除;请你们在8月15日之前将土地上的物品清理完毕,逾期视你们已放弃上述物品的权利,我场将平整土地恢复原状;我场将保留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你们继续追讨所欠租赁费的权利。” 
    8月5日,乔先生委托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向良种场做出了书面回应:“贵场与乔先生双方所签的土地租赁协议在2002年合同签订时的确约定了租赁费以年度为单位先付后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租赁费支付时间另行变更为该租赁年度结束之时,即2005年度租赁费依照双方约定,应在2005年12月份支付。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至于催讨租赁费一事,贵场也没有任何此方面行为。……贵场不具有合法的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贵场如有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视为对双方协议的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采访过程中,乔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前几年的收款凭据,日期均为当年年末。

    第二回合 
    补偿费应该给多少
 
    在“谁先违约”之争的同时,双方在搬迁补偿问题上也发生了分歧。而这也是此事件持续到今天的矛盾核心。 
    良种场首先提出要评估,他们邀请了一个名叫“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单位进行评估,将玫瑰园价格评估为58万元。对此,乔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告诉记者:“我同意搬迁,但对方应该给我一个合理的经济补偿,我认为对方请的评估公司没有足够的相应资质。”他说,建设这个上海首屈一指的反季节玫瑰园,仅投入一项就有400余万元!当时,园内已植有近8万棵玫瑰,而这些玫瑰植株中的大多数每年都在产出,一般光情人节前后一周就能收益七八十万元。因此,他提出了比58万元高出数倍的赔款金额。 
    面对悬殊的赔偿金额,双方僵持不下。寻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另作评估似乎成了最好的解决方法。 
    2005年8月18日,双方约定由“上海东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来评估兰德玫瑰园的补偿费用。评估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甲方为良种场,乙方是乔先生。协议称:双方确认由东安评估公司对租赁范围内的乙方经营的玫瑰园现有苗木补偿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依据;双方同意8月18日进行现场勘查,三方当场签字确认数量;关于花卉品种,双方确认由上海市花卉协会专家对现场作出确认,以上海市花卉协会正式书面文件为准,交由东安评估公司作为评估依据使用。协议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甲方承诺自上海东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论生效之日后3天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付与乙方。” 
    协议签订当日,评估公司、良种场、乔先生三方均到现场,对勘查过程、苗木品种数量签字确认。8月23日,东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兰德玫瑰园内81659株苗木的评估价值为707.84万元!

    第三回合 
    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东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一出,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707万元,比乔先生原先要求的赔偿款还要高出近50%,乔先生自然欣然接受,而良种场则拒不承认。 
    2005年8月28日、31日和9月6日,良种场出具多份书面函告,称:“该份评估报告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严重失当……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你们得寸进尺、漫天要价的又一次表演。更何况,整个评估过程极不透明、极不公正,除了前期你我双方共同确认了植株数量外,完全是你方的一言堂。”而这些书面材料的中心思想就是:“我方不接受偏离了公平客观尺度的任何结论。” 
    9月1日和7日,乔先生的律师又作出回应,8月18日的协议“系双方多次协商之结果,当时贵场和松江区农委负责人均在场,亲自参与协商并对协议逐条商榷后予以确认,……贵方理应切实按照协议约定之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评估机构的现场勘查不仅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作了约定,而且是在你方安排下,亲自派车派人去上海东安评估公司将评估专家请到现场来的,应该讲,该评估机构是你方请来的。”中心思想也十分明确:评估报告书是客观公正的,“贵方理应在3日内将钱款打入我方账号,如今贵方未按时履行,已构成违约。”

    第四回合 
    你来我往争当原告
 
    至此,当初的合作愉快已荡然无存,双方律师“嘴仗”也打得不可开交,言辞锋利的书面信函你来我往频繁异常。到了2005年11月,矛盾更是发展到了最高级别——“冲场”。 
    11月15日,乔先生一纸“控告书”递给了当地的松江区公安分局,控告罪名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矛头直指良种场。控告书描述,11月9日清晨4点左右,有近百名“身份不明的人冲进玫瑰园,强拆园内50套标准管棚。因事发突然,乔先生及其经营的上海兰德玫瑰园的合法财产在顷刻间遭到严重破坏……”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乔先生说,当时他并不在园内,接到值班工人电话通知以后,他立即报警,随即来到现场,而现场所有的暖棚几乎被拆除殆尽,大棚支架横七竖八地压在植株上,满园玫瑰植株大多数被压坏(民警对此解释说,据他们了解,这是良种场在拆除自己土地上的违章搭建,因此当时未予制止)。而12月紧随而来的寒流则将这些反季节玫瑰全都冻死。 
    就在乔先生发出“控告书”的当天,良种场也向司法部门递交了“起诉书”,表示“为配合近期相关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告早在2005年4月向被告释明情况,要求交还土地,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并就补偿费用漫天要价,严重影响了市政过程进度。”良种场诉求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等。 
    最终,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2006年2月6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乔先生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良种场支付707.84万元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乔先生的律师何贤春表示,直到此次开庭,他们才第一次看到一份书面资料,表示玫瑰园所在地块将用作残疾人奥运会的比赛用地,而这份书面材料也仅是松江区一次工作会议的纪要。

    最新进展

    双方等待二审判决
 
    目前,该案已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法庭表示,认可东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目前,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和判决。 
    “农民”乔先生目前正着手在青浦区重起炉灶。 
    调查过程中,记者曾致电松江区良种场的徐主任,但对方拒绝了记者采访:“就这样讲是讲不清楚的,等你文章刊登出来后,我们再作针对性回答。” (记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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